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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也属重婚
[案例]17岁的江苏姑娘阿芳,长得清秀可人,为了给病卧多年的父亲治病、供弟弟读书,1998年到中山一私营企业打工。阿芳进厂不久,就被48岁的刘老板“盯上”,把她从车间调进自己的办公室当文员。平日里除问寒问暖外,还不时塞一些红包给阿芳。阿芳内心充满感激。几个月后,刘老板就轻易地把阿芳占有了,事后允诺将来一定明媒正娶阿芳。阿芳信以为真,从此,俩人关系一发不可收拾。阿芳怀孕后,要求刘老板接她到刘家居住,遭拒绝后,无奈把孩子生下,并以死相逼。刘老板被迫同意。刘老板太太对阿芳与丈夫的奸情早已知晓,但为了维持一个完整的家,也便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阿芳母子进家后,阿芳住西房,刘老板太太住东房,人称“西宫”、“东宫”。刘老板两头尽夫妻义务。三人平安相处6年。后被人告发,法院就以重婚罪分别判处刘老板、阿芳有期徒刑2年和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评析]根据我《刑法》以及有关法律规定,重婚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行为人已结婚,却在原婚姻关系尚未合法解除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行为人在同一时间里维持两个婚姻关系,这是典型的重婚;另一种是行为人明知双方是有夫之妇或有妇之夫而与之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虽然在同一时间内只有一个婚姻关系也构成重婚。在现实生活中,有些重婚者并不履行法定结婚登记手续,而是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即形成事实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也按重婚罪处罚。本案中,刘老板已登记结婚,但其又与阿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阿芳则在明知刘老板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应该接受法律的制裁。
[法律链接]《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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