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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养女法不容
[案例]8岁的红红是个聪明可爱的小姑娘。不幸的是2001年红红的父母先后病逝。经人介绍,红红被邻村朱某、张某夫妇收养。可怜的红红从此开始了悲惨的日子。养父将红红视为掌上明珠,但养父后来到外地经商,养母便将红红视为眼中钉,经常让红红挨饿,还不让红红上学。老师找到她家里做工作,养母张某就欺骗老师说,红红有病不能上学,等病好了再说。8岁的孩子就承担了做饭等繁重家务。张某稍微看红红不顺眼,就破口大骂。中秋节,红红看到月饼忍不住拿出?块,张看见了,不容分说就打红红的嘴巴,接着张某又用热毛巾烫红红的脸,当红红的脸布满水泡时,张又用手搓水泡并往下撕皮。有时张情绪不好,便用针在红红的身上乱刺,有时竟在晚上扎入,天亮才取出。冬天到了,红红不小心湿了棉裤,张便剥光孩子的衣服,用木棍和皮带把孩子打得浑身青紫,并将红红放进结冰的水中,致使红红下肢严重冻伤。张怕出人命,忙把红红送到医院。医生和街坊邻居看到红红瘦骨嶙峋、目光呆滞的惨景,都流下了泪水。这件事惊动了村干部,她们专程去看望了红红,并根据群众的强烈要求,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法院依法惩治张某虐待儿童的犯罪行为,区法院受理了这一案件,并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
[评析]本案中,红红被朱某、张某收养,根据法律规定,收养子女与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朱某、张某应抚养、教育红红,使其全面发展。但张某却阻止红红上学,并让8岁的红红从事繁重的家务。更恶劣的是,张某还通过打骂、热毛巾烫、针刺、冰冻等惨无人道的手段虐待红红,致使红红肉体、精神上都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张某的家庭暴力已经达到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程度,以虐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合法合理的。
[法律链接]《婚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中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五十二条还规定,虐待未成年人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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