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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岂能帮追债
[案例]李某于2003年10月向王某借款50000元,借据中约定李某应在2004年10月前归还此笔款项,但2004年10月已过,李某一直怠于履行其还款义务,经多次追讨无果后,王某于是到信访局反映,希望政府能协助追讨,信访局工作人员了解此情况后,建议王某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其与李某的纠纷。
[评析]信访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政府因其职能部门行使职权与公民间产生矛盾、纠纷而建立的畅通对话渠道。因此,并不是所有的矛盾、纠纷都可向信访部门反映和要求其解决。本案中,李某与王某之间的纠纷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民法通则》关于“债务应当清偿”的规定,王某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向其归还争议的款项,而不是通过信访的形式解决。
[法律链接]《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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