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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访受拘留
发布时间: 2008-05-30
 

违法信访受拘留

  [案例]杨某因所办企业在老城区改建拆迁中补偿不足的原因开始信访。相关部门组成了调查组进行了调查处理,先后3次将调查处理情况正式答复先生。然而,杨某对有关部门按最高限额标准的拆迁赔偿结果不满意。200310月起,杨某多次组织煽动村民上百人到省、市、区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办公场所,拉横幅、举标语、静坐,非法限制基层干部人身自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杨某实施拘留。

  [评析]公民采取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法律保护。但采取围堵党政机关大门、打标语、呼口号、拦截公务用车等行为就是违法上访的具体表现,这些行为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秩序、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

  [法律链接]《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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