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内容
 
 
对妨碍和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 2008-08-22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韶关市普法信息网 All Right Reserved. Powered By 友迪资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