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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08-08-22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1)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2)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3)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4)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6)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7)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8)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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